一、经济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强制性的统一
仲裁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是否提交仲裁、提交何种机构仲裁、仲裁活动遵循何种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等问题,原则上均可由当事人协商自由约定,法院一般不会干预,即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自愿性的特点。
2、约束性
仲裁相对协商和调解而言,具有法律约束性。因为,协商、调解虽然也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协商或调解结果,由于缺乏法律强制性,就可能拖延下来。而一旦进入仲裁程序,就需遵循有关的程序规则按规定日程进行,而且仲裁是由第三方以裁判者的身份,根据有关法律和商业惯例做出裁决,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自动执行,胜诉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程序的灵活性
仲裁法属于程序法,强调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与公正性。但另一方面,仲裁以当事人之间自愿缔结的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程序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程序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其程序规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4、秘密性
公开审理是基本诉讼制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外,民商事案件一般都要公开进行;而仲裁则恰恰相反。为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除非当事人双方要求公开外,仲裁—般不公之于众,秘密进行。
5、时间的迅捷性
在国外,诉讼一般采用三审终审制,而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对于下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而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一经作出,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或另行起诉。
6、经济性
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之间多属于聘任关系,仲裁机构无须按月向仲裁员支付工资,其组织成本低;同时,仲裁强调快速结案,且无审级之累,当事人诉讼成本较低。
二、经济仲裁的程序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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