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让受害人写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7:01:42 274 人看过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立案决定》的完成,标志着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某一犯罪事实,可以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原被告双方都需要立案决定。《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使用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案件已经进入调查阶段。

检察院下发不起诉决定书后受害人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检察院下发不起诉决定书后,受害人的经历损失由加害方来承担。

检察院不起诉,说明该案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遭受损害的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予以相应赔偿、或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所以,受害人可以获取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不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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