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包括:1、轻重伤鉴定;2、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3、伤残评定,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4、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
一、什么情况下做因果关系鉴定
司法上的因果关系鉴定通常有以下几种,1、损伤原因鉴定,鉴定出致伤原因,方式,程度。2、死因鉴定,鉴定出死亡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3、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状况鉴定,鉴定出车辆在事故时有无性能缺陷及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程度。4、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鉴定,鉴定出医疗行为对伤亡后果有无直接或间接关系。一般情况不需要因果关系鉴定,只需收集一般证据举证推理即可。如重大分歧疑难问题才需要作因果关系鉴定。
二、法医临床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故意伤害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存在因果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等是否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评定:损伤后休息时间的合理性判断;
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的依赖情况评定;
8、致伤物推断或损失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者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9、后期治疗项目评定:损伤经治疗后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及医疗依赖的评定;
10、医疗费审查:损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合理性审查;
11、骨龄鉴定:是否达到成人年龄;
12、性功能鉴定:是否能进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三、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
交通事故关于起诉
122人看过
-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的相关信息
187人看过
-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信息
81人看过
-
关于逆行发生交通事故事件
322人看过
-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协商事宜
324人看过
-
关于交通事故驾驶证降级的通知
134人看过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 更多>
-
关于交通事故事故假肢赔偿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0关于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在人身损害司法赔偿解释里有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调配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收费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调配机构的意见确定。
-
福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的相关信息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5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认定分为三种情况,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并且情况不同,事故责任认定也就不同。你所说的阻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我不明白。一般情况下交警会通过勘查现场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如果你有过错对方也有过错,就看谁所负的注意义务要大。至于你讲的她是农民需不需支付误工费,答案是肯定的,农民也有收入的,因为你的行为造成她减少了收入就属于误工,时间
-
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载明的相关信息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4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
关于重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最新起诉期限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6《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