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我们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法律风险。(一)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一)“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丢了饭碗。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而往往一旦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会计做的,报表是会计出的,我不懂会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会计人员施压,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二)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中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较弱,缺少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能力。有的会计人员长期不学习,业务不精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更是知之甚少。在有些经济业务处理上由于知识面的限制,下错科目可能改变业务性质。
(三)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以上三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典型,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基础。
二、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种类
我们这里所说的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职业原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犯罪的风险,这样界定下来的常见法律风险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务罪、偷税罪等。
三、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法律基本理念和知识。一个合格的财务人员要时刻不忘学习,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证券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另一方面,还应掌握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电脑操作知识等相关知识。只有全面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才能有的放矢,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在纷繁复杂的陷阱面前保护好自己。
(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好保护财务人员的安全网。
1、建立财务人员垂直管理的体制,在客观上减少财务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和空间。建立财务人员垂直管理的体制是指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人事任免等权力统一归上级行使,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对财务负责人的业务领导权、薪酬决定权、人事任免权、考核权负责。从制度和组织上保证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工作的最终决定权,才能在许多问题和压力面前放下包袱,挺直腰秆。
2、财务人员强制轮岗、强制休假和回避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建立了内部牵制制度,通过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制度设计,使各项工作均有所控制和校验,大大减少了出现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但是内部控制制度也是有局限性的,其主要的局限性就是来自于内部不相容岗位人员的串通,这种串通无疑会使内控制度失灵。强制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使原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对违法犯罪有很大的威慑力,一方面,它能使问题能及时暴露,不至于发展成大问题才被发现,对单位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它对不法人员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因为他知道一旦调离原岗位后,违法问题必将暴露无遗,一定会心存顾忌。
3、资金集中管理。将下级机构或子公司资金收归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不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从另外一角度讲也保护了财务人员。因为,几乎所有的职务犯罪都会涉及到资金,资金统一管理,使有些人想搞钱没了可能,从而减少了财务人员犯罪的可能。
4、提高财务任职门槛。从制度上制定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资历要求,加大外部人员的进入门槛。一方面可以保证从业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使个别有不法想法的单位领导担心在指使财务负责人造假不成反可能逼走财务负责人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本身条件较好也有更大的底气去抵制不法行为,最后达到双赢的局面。
5、健全培训和交流制度。从个人角度来讲,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要多学习,注意提高本领;从单位的制度保障来讲,就是保证财务人员能够定期得到一定的培训和交流,使财务人员在培训和相互交流中提高。
6、建立高效的内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使其高效率的工作,将会大大降低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风险。因为一方面它是一种震慑,使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不敢轻举亡动,在客观上减少了触犯法律的风险;另一方面,强大的内审会将问题发现在萌芽或初犯状态,不至于使问题发展得很大才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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