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仲裁与调解很相似,比如都遵循自愿原则,都属于非借助国家权力的处理争议的方式,都是由第三者居中处理争议。一些人误认为仲裁就是调解,实际上仲裁与调解有本质的不同。第一调解有一定的随意性。在解决争议中,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就不能强迫其调解,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开始的不得继续。仲裁则不然,仲裁中的某些程序和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更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撤销申请,否则,即使被申请人拒不到庭,仲裁庭仍有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继续审理直到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30条和31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用人单位拒绝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用人单位赔偿该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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