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医疗纠纷的部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4 18:51:16 233 人看过

处理医疗纠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双方先进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

一、医疗纠纷立案后多久做司法鉴定?

我国法律对做司法鉴定的时间问题没有做出规定,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限是有规定的:简易程序3个月必须审完;普通程序6个月必须审完。司法鉴定所花费的时间可以加进去计算,打个比方说,做司法鉴定花了1个月,那么,简易程序可以在4个月内审完;普通程序可以在7个月内审完。鉴定是你打官司的前提,鉴定后,才能知道医疗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鉴定需要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会主动要求鉴定的,但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是做司法过错鉴定,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在正式受理鉴定后三十日内出具鉴定结论,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也就是最多二个月应该出具结论。但医疗纠纷的案件中,经常还是会遇到鉴定机构拖延具鉴定结论的情形。

医疗鉴定的前提是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因此,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应当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然后再根据双方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实践中,很多法官嫌麻烦,医疗纠纷案件一到法院,就要求当事人提交鉴定申请。由于质证是关键的一步,建议患者一方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

二、铜川市医疗纠纷调解新机制的作用

1、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铜川市医调委健全调解组织机构,发挥保障作用,严把调委会调解员的选拔关。选出个人素质高、群众威信高、文化水平高的“三高”人员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专职调解员5人、兼职调解员3人。1名从事政治工作20多年的县团级军转干部担任医调委主任,两名从事法院工作30年以上的高级法官返聘为首席调解员,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丰富工作经历和经验的法律事务工作者担任调解员。3名大专、5名本科学历,高文化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配备为复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夯实了基础。对重大医疗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医调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劝解、调解处置,在医患之间形成一道缓冲带,保护医务工作者,维护患者权益。

在发挥保障作用的同时,铜川市医调委积极发挥宣传培训职能,把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从“防”字入手,做好医疗机构的培训工作和患者的医学常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全力预防纠纷发生。一是抓好医务人员的医疗纠纷专业培训,让他们既是医学界的“能人”,又是法律法规的“明白人”,懂医更懂法。二是促进患者的普法学习,利用患者上门咨询、申请调解的机会,设立医疗纠纷接待、咨询、受理办公室,适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降低医患对立情绪和患方的盲目性,及时发放调解程序和法律维权小册子,提高患方法律素质,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法律诉讼途径,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按照“依法调解、规范程序、灵活高效”的原则公正调解

铜川市医调委通过建立公正权威的医学评鉴机制,充分发挥医调委的“评鉴”作用,在铜川市卫计局和司法局的协助和指导下,组建了由医学专家、律师、司法鉴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重大疑难医疗纠纷需要调解时,随机抽取专家,按照科学的制度、合理的程序及严格的标准开展医疗纠纷专家评鉴,彻底厘清诊疗过程中的问题与责任,为医调委客观公正地化解纠纷提供依据,改变了以往医疗纠纷调解不分责任只为息事宁人的不正常现象。

3、破解医患纠纷治理难题精准助力“平安医院”建设

铜川市医调委对接到的医患纠纷报案实行分级处置,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处置效率。为患者构建了可以理性、合法满足诉求,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渠道;能够迅速将以医疗纠纷由医院内转移至医调委,走专业评鉴的路子,设置了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医院与患方可直接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5000元的,医患双方不得私了,须向医调委提出申请,经专家评鉴后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给付;不同意调解,仍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了医疗纠纷分级处理、专业客观,提高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效率。

三、法医学鉴定存在的困难

(一)接受不真实的病历违反司法鉴定标准

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基础就是双方均认可的病历以及患者人身检查。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目前全国十大司法鉴定机构对有争议的病历均不予受理,原因在于缺乏基础性材料,鉴定机构为了避免矛盾,以及应付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直接不接受此类司法鉴定委托。

(二)市场机制下,巨大经济利益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由于医院在掌控病历资料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对于不利于自身的证据,医院有条件采取各种方式手段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方式来影响法院的判决,逃避法律责任。如电子病历中医务人员会对疾病发生发展全过程做出与实际不符但完全按照教科书描述记载,对病人的特殊治疗(如放化疗)的操作及计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对此很难准确判断。

(三)患者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期望值较高

进入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诉前已经过多次协调处理未果,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对于医院病历上的任何微小差错,均会主观认为医院有重大过错。如果鉴定意见对患方不利,鉴定机构将面临巨大压力。

(四)社会舆论压力

近年来,舆论涉及医疗纠纷案件负面报道居多。鉴定机构为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减少矛盾,不会接受委托。

病历作为证据,必然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认定“伪造、篡改病历”并非对病历的证据真实性的否定。只要是从医院提供的当事人的病历,即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所谓“伪造、篡改病历”只是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的认定。“该行为”应该含有病历书面表现形式的认定以及实质内容的认定。“该行为”是可以借助专家证人进行辅助认定或司法鉴定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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