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存款情况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23:49 57 人看过

1、如何存放证券(一)债务人申请存放,存放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合同(协议)、担保、赠与、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履行义务的依据。存在存款原因的证明材料

4。存款接收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交存标的种类、质量、数量和价值的详细清单,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处在收到申请后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公证处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步审查,决定接受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

1。申请人有义务向存款接收人付款或提供担保。存款原因

3。申请由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

做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天内。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驳回决定,并将对驳回不满意的复议程序告知申请人。(三)公证处应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存款公证规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2。支付存款人存款能力的基础

3。申请存款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存款请求的原因和事实是否真实。提款标的与债务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合提款。寄存标的是否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或保管措施(四)当寄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寄存债务真实合法时,由公证处决定是否寄存,符合提存事由和条件,提存标的符合法定条件,提存标的与债务标的一致的,由公证处提存。存款标的与债务标的不一致,或者存款时难以确定两者是否一致的,公证处应当通知存款人。如果存款接收人因此拒绝接受存款对象,则不具有存款效力。存款人仍要求存款的,公证处可以办理存款公证,并记录上述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存款公证,对申请人拒绝公证不服的,应当将复议程序告知申请人。公证处应当收存标的物,并登记备案。对于无法提交公证处的保管物,公证处应当在标的物保管后,派出公证人到现场进行现场验收。

(五)保管公告和保管通知。

合同规定,但债权人失踪的除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和监护人(VI)提款日期。

提款公证规则规定,如果提款,现金和支票送达公证处的日期或提款转入公证处提款账户的日期为提款日期。寄存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寄存日期。对于不需要承兑的证券、提单、所有权证书或物品,实际交付至公证处的日期应为存款日期。存放物的要求存放的标的物应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证券、提单、产权证书和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标的物,提存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标的物不适合长期存放,或者长期存放会损害价值,如易腐变质物品、危险物品等,押金过高,这通常意味着,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存款公证规则,如果存款对象六个月的存储成本超过对象价值的5%,则存款费用与存款标的物的价格不成比例,押金成本应被视为过高。标的物不适合寄存或者寄存费用过高,违背了设立寄存制度的目的,但如果不寄存,债务人就无法达到解除合同义务的目的。因此,如果标的物是根据中国拍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从保证金中获得的价格将被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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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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