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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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具体是怎样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2-12-011、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2、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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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分析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1举例一个医疗事故责任案例分析: 2004年1月9日,29岁的某A因停经33天下腹疼痛到医院急诊,被初诊为:“腹痛待查:宫外孕”。经B超检查并进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检查,吸出20ml不凝血,医院遂考虑宫外孕并将病情向A家属告知,暂保守治疗。住院后,A被予以腹腔镜诊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侧)卵巢黄体出血伴血肿形成。同年1月25日,A出院,医院在出院小结诊断中注明为:左侧卵巢妊娠,并医嘱随诊。此后,A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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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7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 第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患者有实质性的损害后果; 第四,患者的实质性后果与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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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责任范围具体有什么危害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07医疗责任事故具体如下: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 二、病人家属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当事人拒绝.阻挠尸检,造成死因判定偏差的; 四、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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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谁提出来呢?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02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受害人一方以及医院都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则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