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交警二娃和无业人员翠-花勾结,让翠-花告知所有的超载司机"只要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翠-花将交钱司机的车牌号报给交警二娃,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二娃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前后共得28万元,翠-花留下10万元,余款归二娃。关于本案的分析,法院内部合议庭人员有不同的看法,审判长认为二娃、翠-花构成受贿罪共犯,同时二娃、翠-花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翠-花的受贿数额是28万元。审判员认为二娃、翠-花构成贪污罪共犯,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翠-花的受贿数额是10万元。陪审员认为二娃、构成受贿罪,翠-花无罪。他们究竟谁说的是正确的?
李-鹰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题中,交警二娃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指使翠-花非法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成立受贿罪。另外,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翠-花与二娃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客观方面之一要求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本案中交警二娃和无业人员翠-花对超载司机收获的"罚款"此时(时间节点)尚未成为公共财物,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二娃滥用其放行车辆的权力,与无业人员翠-花共谋让提前给其缴纳半数罚款的超载车辆通行,致使国家损失56万元,并威胁到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因此,二娃、翠-花的受贿罪金额均为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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