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国内企业问到,我公司的某某品牌已经用了多年了,前几天刚发现,居然早就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了,真是欺人太甚。该如何解决呢?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皆晓产品上市,商标先行的大环境下,仍有企业抱着侥幸心理,希望在产品得到市场反馈后,再决定是否注册商标。此外,很多企业发展多品牌战略,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漏注的现象。那么,在面对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时,企业应该如何面对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
一、友好协商
很多时候,最容易闹矛盾的总是熟人,商标权也有这个问题。很多时候,抢注己方商标的往往是代理商、经销商或是企业客户。若绕过熟人,直接向官方申请撤抢注商标的话,往往与熟人撕破脸皮,既伤感情又损金钱。在尽量留住人情又不弃权的前提下,商标权人直接与熟人友好协商,办理商标转让,或由熟人主动撤回抢注商标申请/注册往往比较合算。很多时候,考虑到抢注商标存在被真正的商标权人撤掉的风险,以及一些合作关系,熟人往往也乐意将商标转让或是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对于一些非熟人抢注商标的情况,许以经济补偿也是和平解决商标问题的一种途径。但出于惩罚恶意的角度考虑,针对非熟人的商标抢注行为,国内商标权人需谨慎采用这一对策,以免无意中纵容第三方肆意抢注、漫天要价的问题。从笔者的从业经验来看,目前中国、阿联酋、韩国以及越来越多的其它国家/地区涌现出一批专门抢注中国商标的商标抢注人。建议商标权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商标抢注人,不能姑息纵容他们的恶意侵权行径。
二、直接反对
商标由官方机构登记管理,作为商标权人,自然也可直接向官方机构提出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反对。以下将通过中外商标制度对比,列举反对他人抢注商标的一般常规途径。
1、中国商标法规定的抢注商标反对途径
(1)异议(申请中商标):在国内发现他人抢注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在该商标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可以基于恶意或拥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提异议;
(2)撤销(已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避免商标资源浪费的有效救径。针对注册满三年的抢注商标,该途径也是国内商标权人应当熟练使用的反对方式之一;
(3)无效宣告(已注册商标):在留存有证明抢注商标属恶意注册的前提下或是商标权人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直接提出无效申请。比如说,提供与抢注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证明抢注的书面证据充分的话,往往不难撤掉明显恶意抢注的商标。
2、海外抢注商标反对途径
以上中国适用的抢注商标反对途径,海外很多国家也可使用。当然,各国具体商标制度多少会有一定的差别。概括介绍如下:
(1)异议(申请中商标):大多数国家/地区在商标注册流程中设置了异议公告程序。但有些国家/地区将异议公告程序放到了实质审查之前,即先公告,后审查,这与中国商标审查制度不同,如澳门、葡萄牙、巴西等国家/地区。还有些国家/地区官方先核准注册,再安排异议公告,如台湾、朝鲜、德国等国家/地区。
需要提示的是,确实少数国家/地区没有异议公告制度。因此,无法提交异议申请。如缅甸、马尔代夫等采用公告制度进行商标保护的国家,以及大部分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等。
(2)撤销(已注册商标):多数国家/地区也普遍适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几年未使用即可予以撤销的制度,一般为三年或五年。
(3)无效(已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全球,无论是行政措施还是法院程序,有商标制度的国家/地区大多规定了对这一恶劣行径的限制打击措施。在这一方面来说,只要商标权人妥善保存了证明恶意抢注的书面证据,比如商业关系证明文件、知名品牌证明文件、在先使用证明文件等,最终基本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当然,有些国家/地区存在维权成本费用高昂的问题。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放弃一件商标维权则意味着放弃一块品牌市场。因此,商标权人需权衡该品牌在被抢注国的未来市场利益,以及眼下的维权成本,谨慎选择放弃。
(4)意见/反对函(申请中商标):细心的商标权利人会注意到,根据中国商标制度,商标在官方进行实质审查的阶段,即商标未被核准注册、也未被核准公告的阶段,有一段商标权人无法对抢注商标主动采取反对措施的空白期。在中国,这段空白期商标权人确实仅能被动等待官方的审查结果。但在部分国家/地区,该空白期阶段能够被意见/反对函程序所填补。
所谓意见/反对函程序,即在商标审查阶段,由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单方面提交正式书面函件,陈述反对商标注册的具体理由,由审查员依职权判断是否认可意见/反对函的理由,驳回商标的注册。该反对程序无需商标申请人参与。
对恶意抢注商标,该反对函程序为商标权利人陈述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抢注提供了正当的反对机会,相对于异议、撤销、无效程序来说,该行政程序也相对更节约成本。很多国家/地区设立了这种反对函程序,既能弥补一般国家商标在申请阶段采取反对措施的空白期,对于多数上述的没有异议制度的国家/地区来说,更是为商标权人主动维权提供了补救措施。韩国、大部分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和部分南美国家有意见/反对函程序。然而,若没有在先权利,通过提交意见/反对函来阻止抢注商标注册有一定风险。
简而概之,如果国内商标权人发现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话,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大多能找到途径合法解决。对于跨国业务日趋增多的国内企业来说,为被抢注商标花费一定的精力和经济成本,往往能够为日后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内商标权人应正视侵权现象、积极维权,做好跨国业务商标先行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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