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多名被告如何排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8:44:50 456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中多名被告排名及能否追加被告

民事诉讼中多名被告排名不作要求,可以追加被告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申请追加第三人。

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更换。通知更换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参加诉讼的,可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诉争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2对已进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3对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仅仅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的被告也必须明确。首先,必须在法律上承认其存在,如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等。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住址、名称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都不清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更不可以追加为被告。追加被告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被告申请追加,都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被追加的被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则应当以申请无理为由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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