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54:12 117 人看过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省局对《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修订《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

一、欠费定义

欠费,指缴费人(单位、个体户、个人)超过规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

1、缴费人办理缴费申报后,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2、地税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实施各类检查(稽核),已查定缴费人应补缴的费款,但缴费人未在检查(稽核)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期限内缴纳的应补缴费款;

3、缴费人其它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二、欠费的分类

(一)按照欠费人的还欠能力,分为无缴费能力(死欠)、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具体标准为:

1、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亦称死欠,指因破产、消亡、失踪或完全丧失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2、有部分缴费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并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欠费人。

3、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人。?

(二)按照欠费时间划分,可分为本年新欠和历年陈欠:

1、本年新欠,指当年发生的欠费;

2、历年陈欠,指历年结转的欠费。

三、欠费的管理

(一)建立欠费人档案。主管地税机关对欠费人应建立专门的档案,档案包括欠费人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税务登记证号、电脑编码、社保编码、开户银行及帐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各费种欠费数额、欠费总额、欠费所属时间、清欠费额等。欠费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做好补充、修改、转移等维护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欠费类型,分门别类制定管理措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1、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应作死欠确认(附表二),确认时应附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另类管理,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的权利,并应注意收集欠费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信息,在欠费人有还欠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转为相应类型欠费人的管理;设区市地税局应定期不定期对死欠备案进行抽查复核,对不实的应予以纠正,必要时予以通报。

2、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重点监控,动态掌握缴费人的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其历年陈欠,应当分析欠费原因,制定清欠计划并跟踪落实,同时防止本年新欠。当欠费人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并努力清回历年陈欠;当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

3、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纳入正常征管范围,并及时清理历年陈欠,杜绝新欠。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欠费人,要依照有关法规强制执行。

(三)加强欠费审核。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本年新欠及时转为历年陈欠,列入历年陈欠管理。

欠费人变成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时,应当及时收集企业关闭、清算的文件或公告或稽查部门对失踪、无法联系的欠费人稽查材料及欠费所属期的缴费申报表、查补费款处理决定书、欠费数额等,将其转为死欠,并列入死欠管理。

(四)重点欠费监控。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分析欠费人的欠费特点、欠费总量、欠费结构、行业分布及清欠难度,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欠费人名单,将其纳入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跟踪监控,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清缴。各市(县、区)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重点欠费人名单,对欠费人各费种历年陈欠(不含死欠)和本年新欠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各设区市局应报省局备案;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报设区市局备案的数额由设区市局确定。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清欠考核责任制。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与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银行、新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协商强化清欠的措施,适时通报恶意欠费、重点欠费情形,切实加大清缴陈欠、防止新欠的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收集掌握欠费人生产经营、资金回笼、资产出售和改组改制以及税收状况动态等信息,加强对欠费人财务、会计的控管,促进欠费清缴入库。

(三)明确清欠职责,实行清欠考核责任制。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不同的欠费种类,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重点做好各费种的当年新欠与当年应征费额、当年清回的历年陈欠与历年陈欠总额等比例指标的考评工作。已确认的死欠可不列入考核。

(四)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于半年、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统计表及文字材料报送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07年04月14日

附件一:社会保险费欠费人档案(略)

附表二:社会保险费死欠确认表(略)

附表三:1、社会保险费清欠情况统计表(略)

2、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略)

3、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1: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
    2023-04-22
    423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一日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行为,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企业: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基本经济单位。(二)行政性组织: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三)企业信用信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本信息
    2023-04-24
    500人看过
  • 福建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1-22生效日期:2001-01-22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厦门、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2000年,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开展了全省电信业营业税政策调研。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电信企业的有关营业税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省内电信企业采取“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市出租电信线路业务的征税问题。对全国范围内电信企业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出租电信线路业务的计税营业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43号文件已经明确。对我省境内电信企业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和跨地市出租电信线路公务,受理电信企业可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包含从省外受理地区电信企业分割回的收入)减去分割给本省内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出租电信线路业
    2023-05-05
    64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文号:闽政办[2010]2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2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行向省物价局反映。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
    2023-04-24
    194人看过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工商法[2005]254号发布日期:2005-8-22执行日期:2005-10-1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法制处反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一)适用简易程序实施
    2023-04-24
    190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
    【阅读全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将《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附件: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搞好全省房地产管理部门行风建设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廉>建设和行业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建设系统2003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闽建监[2003]3号)规定要求,针对房地产业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决定开展全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行风民主评议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廉洁高效为目标,以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2023-04-23
    7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福建省社保缴费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
      基金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或减征,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安排基金财政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
    • 江西省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省长黄智权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
    • 福建省社保费率标准社保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12
      福建省社保费率标准社保从1月1日起,福建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按此标准计算,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将比以往增加60元;在江西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最低为1550元、最高为11625元,较去年分别增加130元和975元。 福建省对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均是基于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统计数据显示,随着近年来各地社会平
    • 福建省社会保障卡怎么缴费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4-25
      福建社保保障卡缴费流程 应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
    • 福建省社会保险有什么用?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0
      住院、门诊、急诊、外购药,持卡就医,时实结算,它的作用相当于以前的医疗手册(大蓝本),只是以前看病需要个人先花钱然后再报销,用社保卡就不需要再报销了,应该报销给你的那部分,医院直接就不要了,看病就花自己应该承担的那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