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通知》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一律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并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单独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0%;具体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负水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进行清算;要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不折不扣将清算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不得低于1%,因此,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各地应按不同的项目类型和自治区地税局批复的预征率,抓好预征工作,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要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依法依规开展核定征收工作,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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