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萍,女,1931年出生,现住香港九龙官塘德田村德胜楼33楼30室。
委托代理人:阮某明,男,汉族,1934年8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桂园49座301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外事侨务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人民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麦某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范某萍因诉佛山市三水区外事侨务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三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985年原三水县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根据国家政策,对土改时期错误没收的上诉人房屋予以发还并作出了相应补偿。现上诉人认为该补偿不合理,要求对土改时期错误没收行为增加赔偿房屋的修缮费2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单独行政赔偿请求未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进而驳回其起诉。但1985年原三水县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根据国家政策对上诉人房屋予以发还并作出相应补偿的行为即是行政机关对土改时期错误没收行为的确认和处理,因此原审裁定以该理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上诉人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某清
审判员杨某芸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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