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的成立不由付款数额的大小为依据,只要当事人就合同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时,转让合同就成立,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船舶股份转让合同
<p>甲方:                              乙方:</p>
<p>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p>
<p>经公开转让,甲方同意将&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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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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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号分别为  、  )转让给乙方,现就有关转让事项协议如下:</p>
<p>一、转让价格。经公开转让,乙方愿意支付元人民币购买甲方船舶。</p>
<p>二、支付时间。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购船款缴到射阳县信诚产权交易所公告上注明的银行帐号上。逾期作毁约论处,乙方竞价保证金归甲方所有。</p>
<p>三、双方责任。</p>
<p>1、甲方责任。甲方在收到《产权交割通知书》时,及时向乙方提供现有过户资料,但不负责船舶过户手续的办理。如发证机关要求,可以派人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p>
<p>2、乙方责任。转让船舶的基本状况乙方已熟知,相关证件资料情况均已知晓,成交后,乙方不得因船舶质量、证件资料问题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并限在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两周内(不包括船舶需要维修及补办有关证照所需的合理时间)办妥船舶过户手续(具体过户时间要求按国家海事部门的要求规定执行),过户期间,双方不得借故拖延过户期限,须延期过户由双方协商解决。</p>
<p>3、船舶过户过程中,因年检、补办证书所发生的费用及缴纳的滞纳金、罚款均由乙方承担。</p>
<p>4、船舶按现状予以出售,船舶过户费用、产权交易费、公证费、手续办理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国家税收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p>
<p>5、甲、乙双方过户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须自行协调解决或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射阳县信诚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协助调解、解决瑕疵争议等义务和责任。</p>
<p>四、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国资办、交易所、港口管理局各执一份。</p>
<p>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船舶过户手续办妥后自然失效。</p>
<p>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p>
<p>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p>
<p>见证方(盖章):                           见证方(盖章):</p>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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