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产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3:30:49 270 人看过

垄断行为是指违反竞争法规定,扩张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其中,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性强制行为。知识产权法创设的排他性激励发明、穿在、鼓励公共披露,在有力地推动专利、版权等商业化进程的同时,也让世人得意学习和掌握被保护的知识。虽然反垄断法并不假定知识产权必然创设市场垄断,但知识产权在行使过程中确有滥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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