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强制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范围是很有限的。从这里也表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意义,普遍实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册原则,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只是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
商标的强制注册是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商标的强制注册由国家具体规定其商品,如果规定了某项商品后,这项商品上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有义务将其商标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一、历史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一般公私厂、商、合作社对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或拣选的商品,需专用商标时,应依本条例的规定,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注册。”因此,建国初期,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即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由公私厂商自主决定。但随着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的推进,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商标专用权逐渐溢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范畴,演变为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1954年3月9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未注册商标的指示》和《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登记。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登记,其初衷是制止滥用商标行为,清理具有反动腐朽思想的商标,但却成了以后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的滥觞。
1957年1月17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我国开始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要求各企业、合作社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未注册的应于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请手续,之后未经核准的商标不得使用。之所以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是因为“通过商标管理也是有助于督促企业注意改进产品质量的一个办法。因为在市场上凡是品质优良享有盛誉的商品,消费者往往指认商标要求供应,这就很清楚地看出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一种标志。”正因为“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商标成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商品质量的手段和工具。196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只不过是把1957年以后的商标工作实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1979年11月1日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后,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仍是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根据《商标管理条例》,商标注册仍应当执行强制注册制度,但实际是否执行则另当别论。在起草《商标法》过程中,在应当采用强制注册还是自愿注册问题上,各方争论非常激烈。最终,我国《商标法》还是顺应改革开放初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形势,采用自愿注册原则,但留下一个各方妥协的方案,即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部分商品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对这些商品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目的是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反映了当时人们还没有完全摆脱“商标是质量标志”的思想,这也体现在我国《商标法》中仍有一些关于调整商品质量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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