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08:34:25 233 人看过

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的情形如下:夫妻签订财产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自然也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

一、离婚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离婚主要有这几个法律后果:

1、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即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随之消灭。这是离婚最为直接的法律后果;

2、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男女因结婚而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形成共同生活所必要的财产关系。无论是实行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离婚而终止,进而发生夫妻财产的清算、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经济帮助的给付以及补偿请求权等财产处理问题;

3、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和探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费的承担等方面。

2、子女关系的处理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

(1)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2)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1、双方协商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债务清偿

1、个人债务的情形

(1)婚前所负债务;

(2)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

(3)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4) 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

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2、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 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2)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原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分居后女方的工资可以作为婚内财产分割

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从产生依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二,在日常社会当中,虽然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什么情形下离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离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情形:

(1)已经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已选择了约定财产制来分配夫妻财产。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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