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的损失是谁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09:42:03 385 人看过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第2款规定:“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得到公平的补偿。”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三)因房屋被征用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条例》已经规定了拆迁费用、生产经营损失、房屋拆迁引起的室内装修费用等补偿费用的归属,是业主。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出租房屋后,房屋征收所产生的上述补偿费用原则上属于所有人,除非所有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法律不给予承租人民事索赔的直接依据。至于承租人和业主(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赔偿费用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承租人应主张终止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是另一种法律关系。第二,就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的实质而言。《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第6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交换产权的,应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实质上是因房屋拆迁导致产权变更的房屋交付期间停产停业损失。它们是:如果原来的非住宅建筑是自己经营的,那就是生产损失或停业;如果原来的非住宅建筑被出租,那就是租金损失。然而,重庆房地产投资的月租金标准约为房屋价值的5。从这个意义上说,停产停业损失的实质是房屋所有者的损失。租户参与生产损失和停业赔偿的分配,缺乏法律依据支持。第三,在法律关系方面。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是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人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没有与承租人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于租赁房屋被国家征用,承租人不再直接与拆迁人有法律关系。国家征用房屋只是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补偿计划是针对房屋所有人而不是承租人,这不一定成为计算承租人因租赁合同终止而遭受损失的依据。对于承租人提出的损失索赔,应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索赔依据,根据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承租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是否存在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及损失金额。

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是一次性付清的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不是一次性付清,由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确定,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付清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怎么计算企业拆迁中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纳税情况来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

有些地方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

2、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来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

但是大家都清楚,我们国家的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往往对经营企业来讲是很不利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所以说测算出来的营业面积往往和经营企业所要得到的权益肯定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3、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进行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

如果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来计算,拆迁方也不会简单和你说一个经营面积(数字)。进行实地测量时会进行分割。哪方面的分割呢实际的工厂生产是一块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算不算经营面积呢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比如讲有些制造型企业,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密封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我是不是在进行实际经营中使用的呢这些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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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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