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行驶中发生火灾并致使车辆烧至报废,经查,起火原因系车辆自燃所致,车主张先生将生产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8月18日上午9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9年1月23日,周先生驾驶原告所有、被告生产的帕萨特B51.8T型汽车在海淀区北三环筑路自东向西行使,行至四通桥附近时感到车辆异常,周先生急忙停车检查,发现由发动机舱内起火并向外蔓延,遂尽心补救并报警。最后,火灾由消防部门到场扑灭,本案车辆在本次火灾中烧损至报废状态。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对本案车辆及现场情况进行了勘查,并于2009年2月9日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车辆起火原因系车辆自燃所致。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律师于2009年2月20日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月12日,被告派出汽车售后服务部服务技术可工程师兼客户服务地区经理对本案车辆进行了勘查,其经过查看认为本次火灾的起火点在车辆的右前下部,排气系统附近,起火原因推测为发动机舱内四缸点火线圈异常导致排气系统温度过高,从而造成强烈的热辐射并最终引发火灾,而四缸点火线圈异常的原因推测为保养不当所致。
原告认为,被告技术人员在未借助任何科学仪器、也未通过任何专业技术方法进行检测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测即得出关于此次火灾的若干判断结论,且其结论均为模棱两可的推测,并无客观依据支撑,该等做法对消费者是极不负责任的。从被告处理本案投诉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完全没有表现出一个大型汽车生产厂商对于产品质量以及用户安全的应有的关注,令原告备感失望。
原告说,关于本案所涉火灾的发生原因,消防支队的认定书明确排除了外来火源的可能性,而本案车辆在被告授权的维修店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博瑞陆鼎汽车商行的保养记录,及其依法具有正规汽车维修资质的北京众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充分证明了本案车辆未进行过任何有损汽车安全的不当维修和保养,因此,本案车辆发生火灾完全是由于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
原告认为,虽然由于驾驶员发现及时,所幸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但从起火过程及车辆的最终烧损情况来看,该车辆缺陷的危险程度是相当严重的。而且,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经营者应当做出明确的警示说明,但是本案车辆的用户手册并为对驾驶中发生火灾的重大危险做出任何警示,因此,本案车辆不仅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而且存在知识缺陷。
为此,鉴于本案车辆存在缺陷,并因该缺陷而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且被告用户手册的疏漏侵犯了原告的知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自然所导致的车辆价值及车内其他财产损失共计15万元;赔偿原告因车辆不能使用而造成的损失,每天200元,暂计算24600元;被告修改用户手册,增加关于汽车自然的警示说明及安全气囊的启动条件等内容,并就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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