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变迁——股东权保护的历史轨迹
一般认为股份公司源于1600年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早期股份公司之设立必须经国王特许,并被授予一定的行政权,而非纯商业公司,相应地早期股东保护也十分脆弱和不规范,股东无权选举经营者,甚至没有股东大会,亦没有确定股东有限责任。18世纪到19世纪,各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从弱到强,从欠缺到完善逐渐地发展起来。股东权在法律上获得平等保护,股东有限责任得到确立,股份公司机关、制度的基本框架得以建立,资本和股份制度得到确立。
19世纪是公司机关分化的初期,同时也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蓬勃发展的时期,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套用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概念去理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民主,并把股份公司的章程与国家的宪法进行类比。在这种思潮和历史背景下,股东的权利得到加强,股东大会权力被强化。股东大会在公司诸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凡与股份公司可经营有关的事务无其不能行使。而董事会则不过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者而已,股东大会可随时就股份公司可经营的任何事项向董事会发号施令,董事会完全沦为股东大会消极的机械的附庸,此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时期。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时期股东大会直接指挥股份公司经营,又比较注重股东民主,再加上股权分散程度不高,因而股东的积极性很高,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管理股份公司的权利和决定股东的分红。为避免大股东的排挤,这一时期有的国家还对大股东表决权施加了严格限制,如1882年意大利《商法典》规定,投股100股限度以内每5股有一个表决权,超过限度的每20股有一个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民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股东大会作为万能之机关,对股东权起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作用,此时期,股东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很突出、很迫切的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股份市场的发达,大规模的股份公司日益崛起,公司参与市场经济流转不断加快,经营范围空前拓宽,经营活动亦趋于高度复杂化和专业化,如果仍然由定期举行的股东大会决定一切经营活动将不利于股份公司经营的效率,从而可能错过很多商业机会,另一方面经营活动的复杂化和专业化也更使得作为一般投资者在很多情况下缺乏作出决策的能力。此时如果还任由股东大会直接干涉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活动,将不利于股东公司的发展。于是股份公司可经营权力的重心逐渐转向董事会,并最终实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在立法上,先是1937年的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率先改革股份公司的权力机关,规定股东大会只是对在法律和章程中所规定的特定事项有权决定,股东大会未经董事会请示,不得直接下达任何指示。之后,欧洲大陆各国纷纷效仿,英美等国也作了类似调整。在董事会握有大部分经营决策权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时期,众多股东第一次感到无助,他们手中除了任免董事,决定分配盈余和其他一些很少有机会行使的权力如变更章程,公司购并、增资、减资等外,对股份公司经营活动无权染指。股东除了查阅报表等权利外,其他权利只能依赖于股东大会才能行使,此时的股东大会再也不是过去的“万能机关”了。董事会的董事们自己付给自己高薪,选择有利于保证自己经营成功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方案,使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处在不断被侵害的危险中。所以,在削弱股东大会权力的同时或稍后,各国公司法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平衡董事会的权力,如美国允许股东之间互相自由串联、互通消息,以便降低拉选票的成本,实现股票所有权最终控制公司的目的,日本《商法》修改后导入股东提案权,董事与监事的说明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出于对经营效率目标的追求,公司权力结构实现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股东会在现代公司权力结构中变成了制衡机关,这一趋势是合乎经济发展要求的,是必要的,是不可逆转的,我们必须正视它,尊重它,而不能为了保护股东权而偏激地变我国公司法“董事会中心主义”为“股东会中心主义”。同样我们也不能因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立法主义而漠视甚至放弃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正确的态度是,在坚定地坚持“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一理念的框架内,认真地解决股东会与董事会关系异化的问题,完善股东权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二、重塑与变革观念环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路径
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基本等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观念是影响人们外在显性行为的内在潜因素,它较之于一些物质因素,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更为深刻持久,难以捕捉。首先,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它影响法的原则与各项具体制度的设置。其次,在执法与守法中,它影响人们对既有法律条文的解释与评价,执法者与守法者是根据依法律观念对法条所作出的解释来执法或守法的。正确适宜的法律观念有助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及法律秩序的稳定,反之亦然。正因为法律观念有着如此重要作用,所以要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必须通过变革法律教育、司法影响来重塑一个良好的观念环境。即保护弱者的“倾斜立法”观念和股权实质平等观念,诚信观念及正确地认识公司的社会责任。
-
小股东在公司法中如何获取合法权益的保护
61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规定的演变与实践
271人看过
-
退市制度核心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497人看过
-
公司企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91人看过
-
股权法律制度中实际股东与隐名股东权益规定
304人看过
-
小股东的权益如何在公司法中得到保障
407人看过
股东权益是,股东因其股东地位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有分红权、公司经营决策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诉权。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 更多>
-
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有哪些保护制度澳门在线咨询 2023-12-08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有如下保护制度: 1、要求大股东严格遵循诚实信用义务的制度; 2、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决议撤销权、解散请求权、损害赔偿权等方面的制度; 3、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的其他保护制度。
-
如何规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31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如下:1、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确保股东能够自由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和话语权。
-
对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认识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04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
-
公司法关于小股东权益的规定,如何保护,保护大股东的合法权利呢?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31、《公司法》第42、43条对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的意思是:对于公司法已经有规定的,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作出与之不一样的规定,否则无效;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优先。 2、对于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利的
-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公司法的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如何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11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很难获得法律的认可。与其写这样一份协议不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因为我国公司设立采取登记制,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由“显名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至于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的私下协议,可视为债权,若双方约定股东权利、投资风险均由“隐名股东”承受,可以按约定,但不得对抗公司。若双方对股权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