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程序对解散清算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评价
(一)解散清算中债权申报行为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影响。解散清算中的债权通知公告以及申报程序,除了在申报期限、是否接受补充申报等有所不同外,与破产清算的相应程序和内容基本相同。然而,对于解散清算中的已申报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应作为已知债权还是已申报债权?对于解散清算中逾期申报或者未申报的债权,破产清算中应否给予申报资格?解散清算程序中对申报债权的审查意见是否能够直接为破产清算程序采纳?这些都是破产清算债权申报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对于解散清算程序中已申报的债权,可作为破产清算中的已知债权,但不能直接作为已申报债权,管理人仍需书面通知该等债权人,而债权人仍需申报后方能行使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但在近年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实践中,普遍采用公告确认方式,将行政清理过程中已申报债权确认为破产清算中的已申报债权,较好地解决了行政清算中巨量已申报债权向破产清算过渡的问题。国务院新近公布施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也吸纳了这一做法。专业人士认为,在由解散清算转换而来的普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基于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债权申报行为在主张权利性质上的一致性,可直接通过公告确认申报行为效力的方式,将解散清算中已申报债权登记为破产清算中的债权申报。
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申报的债权应否被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程序接纳,涉及解散清算的债权申报程序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清算理论,只有在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才能被纳入解散清算范围,逾期申报的债权将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行使请求权。专业人士认为,在清算义务主体未滥用解散清算程序、清算组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债权申报通知、公告的情况下,解散清算程序对逾期申报债权受偿顺位延后的效力,不应解散清算程序向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而消灭;除非破产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解散清算程序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受偿延后效力,已使该部分债权不再属于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并丧失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申报资格。但是,对于因未经合理通知的债权人,则应给予补充申报的权利,解散清算债权申报期之后新产生的债权亦应如此。
对于解散清算中清算组明确给出审查意见的申报债权,尽管破产清算程序可以通过公告确认为已申报债权,但该确认仅系程序上认可它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申报债权,而不能直接认可清算组对申报债权的审查结论。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通过管理人的中立审查,有利于明确债权申报人是否确实具备破产债权人身份,排除公司解散清算组因利益关系而偏颇承认或者否认相应债权申报的可能。
(二)解散清算中财产处分行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效力。根据清算规则,清算组有权在解散清算范围内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事务。在这个过程中,清算组势必会转让和处理相应的公司财产,履行清算前订立的合同甚至订立新的合同。对于这些法律行为的效力,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给予重新评价?
专业人士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财产处分行为和订立合同的效力,破产法从反面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如果与公司财产有关的行为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欺诈性财产转让、个别清偿行为的特征,即使上述行为发生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仍可依据破产法规定,对相应行为申请予以撤销或要求确认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也就是说,破产程序应对解散清算中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确认或者否认。
(三)解散清算费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位。对于解散清算费用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效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不会发生确认上的问题。而当解散清算费用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尚未支付完毕时,就会产生此类费用应否优先支付的争议。在金融机构行政清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清算报酬尚未支付而金融机构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而此时,管理人或破产债权人往往会对该种支出的优先性提出异议,从而成为此类案件中争议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
(一)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
《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其中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即适用单一的现金流条件。
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应按《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所在的企业已解散或被撤销但未清算(含未清算完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包括企业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这既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对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破产法》没做明确规定,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主要是企业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他们对企业的情况是很清楚的,因此应按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提交材料或证据的要求进行准备。
(四)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1、由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之情形发生,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讯高债务人破产。
三、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多久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破产清算具体的时间是多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短的几个月,长的要两三年时间,主要是看企业的资产能否顺利拍卖。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的经营一样不容易,提出破产申请,到清算组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破产程序,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程序才算彻底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n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n(二)申请目的;\n(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n(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n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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