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否包括取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8:43:51 91 人看过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关于印发取缔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区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取缔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九月八日

佳木斯市取缔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实施方案

为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创造更加优良的交通环境,彻底解决人力客运三轮车影响交通秩序问题,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运输的通告》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改善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合理调整运输结构,使市区运输能力与市场需求相一致为目标,本着妥善安置和依法取缔相结合的原则,全力做好取缔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运输工作。

二、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

取缔时间从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9月30日)。主要是营造舆论氛围,在电视台、广播电台、《佳木斯日报》、《三江晚报》等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组织记者访谈,广泛宣传取缔工作的重要意义,以赢得全市社会各界及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对取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向经营者发放宣传单,召开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协管员及骨干人员会议,力争使95%以上的经营者了解《通告》精神,服从大局,做好退出运输市场的准备工作。在此期间,由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发布电视讲话,宣传取缔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实施步骤。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基层,对经营者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逐一登记,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做好分流安置的基础工作,提出分流安置意见。

(三)安置对接阶段(2003年10月15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主要工作是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做好下岗特困职工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的安置对接工作。对目前我市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经营者,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所在社区、民政部门负责从速从快办理低保手续。对有工作单位的,由本单位负责安置就业;对没有工作单位或本单位无安置能力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市劳动就业局提供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就业对接洽谈活动,合理安排就业。对本人要求经商或从事其它行业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快捷、优惠办理相应手续,享受下岗职工就业待遇。

(四)取缔阶段(2004年1月1日开始)。对违反市政府《通告》精神,继续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营运的,一经发现,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将依据《通告》精神,终止其营运并没收车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取缔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取缔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运输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非机动营运车辆管理所,主任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系电话:

四、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将取缔工作作为整顿城市交通秩序的重中之重,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承担好本单位在取缔工作中的责任,并做好本单位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人员的思想及安置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在取缔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不准相互推诿、扯皮。要形成合力,不办人情事,不放人情车,确保取缔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新闻单位要全力配合取缔工作,加强舆论宣传,积极为取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取缔工作的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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