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仅靠税务机关加强自律,严格执法,尽可能做到应收尽收和不收“过头税”就能完全得以实现吗?目前我国仅有三部立法机关通过的税收法律,其他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使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除了已有广泛讨论的征纳双方主体之外,更大范围内的有关机构、部门或组织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责任。
加强立法是前提
我国的税收立法现状并不理想。
在现行的税收法律性规定中,仅有三部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其他都是行政机关在得到立法机关授权后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的。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对于涉及公民财产的征收活动,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
因此,税收立法改进的重要方面是提升税收法规或规章的法律级次。尽管这些法规或规章在历史的特定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它们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税收制度上的立法缺位或缺陷日益突出,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无法完全理直气壮。纳税人的一句“你执行的是自己制定的规则”就会让税务机关很难反驳。
按照公共财政的观点,税收在本质上是全体纳税人因国家向其提供公共产品而同意国家向其无偿收取的财产。税收的实施从根本上源自全体国民的授权和许可,也就是国民通过由其代表组成的法定机关,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进行税款征收的结果。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宪法才规定税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才能征收。
用好税收是重要一环
税款从纳税人手中征收上来了,但如何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呢?这当然是纳税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那么这一点确实做到了吗?有没有将税款浪费于不必要的非公共产品的情况?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如何?是否与所用税款相匹配?及时性和有效性怎样?
若要令人满意地解答这些问题,首先就需要立法机关认真审议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真正代表广大纳税人的利益,规范预算立法并严格依法监督预算方案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另外,作为整体预算总揽部门的财政机关也有责任和义务严把预算编制和执行关,确保纳税人的税款用到实处,使他们心悦诚服。不仅如此,所有以国家税款供养的政府部门或非政府机构都应该珍惜每一分经费,不能随意乱用,防止贪污和浪费。
部门协作是有效途径
税收在征收、管理、检查等环节需要有关部门或机构的合作,比如负责营业登记的工商部门和为纳税人资金往来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负责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事务的工商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信息,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有多少企业在工商登记后,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而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工商部门的具体通报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我认为,在通报办法中对工商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应该制定较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使《细则》的规定落到实处,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另外,银行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在促进依法治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无法推卸的责任。特别是日益市场化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能再以其特殊地位或银行保密的规定等名义拒绝为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或冻结纳税人账户以及扣缴税款等行为提供协助。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拒不执行税务机关上述决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更进一步规定,对未按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金融机构也要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央地方分配应明确
税收权是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惟一财政基础。中央与地方在各种权力和事务上的分配制度,应该尽快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这直接影响着实现依法治税的进程。因为,各级地方政府要“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就要因地制宜地规划、安排辖区范围内的事务,而如果作为其组成部门的地方税务机关却在执行基本上完全由中央(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或法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势必影响税法执行的刚性。在现实情况下,即使是中央直属的国税系统,也因其具体工作人员的各种经济利益与当地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难免在工作上受到干扰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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