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涉及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交权限经济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不涉及的,不需要提供。?[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有权限的经济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年第29号)第八条,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四条实行备案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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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业主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
需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项目,需提交听证会(论证会)意见;不涉及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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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4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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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3份
业主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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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份(含电子文档)
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6
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函,环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函,授权委托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3份
业主提交、环评中介服务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9号)四、建立健全环评监管制度(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环评中介机构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畴,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环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诚信档案,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环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建设单位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承诺,承诺报送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环评中介机构须承诺受委托编制的环评文件符合国家和省的各项技术规范,对材料的规范性和环评结论负责。
7
所在地环保部门预审意见?[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3份(无固定格式)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
涉及总量控制的项目需提交我局污控科下达的总量指标意见,不涉及的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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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3份
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4】125号)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各级环保部门在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以新代老”、“等量或减量转换”的要求,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根据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议值,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3】60号)的要求出具总量指标来源初审意见或建设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总量指标。
9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不涉及的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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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3份
业主提交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其周边公众意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及在实验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3、环办函[2014]1419号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10
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建设项目征求意见表》;不涉及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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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复印2份
行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其周边公众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及在实验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黔府发〔2013〕17号),第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确实需要且符合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批前须征得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和批准保护区的政府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要项目还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11
公众参与及承诺函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公众参与原件6份,承诺函原件1份
业主提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受理公示
-->受理公示
4
审查公示
-->审查公示
5
审查
6
决定
7
制证
8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强
<!--
-->
5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强
<!--
-->
1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受理公示)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强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36033-->
10个工作日
在黔西南州网上办事大厅、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一、主动公开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主动公开方式(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三、主动公开期限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受理情况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受理日期;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项目概况;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7.公众参与情况;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9.听证权利告知;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项目概况;6.公众参与情况;7.拟不予批准的原因;8.听证权利告知;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特殊环节(审查公示)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曹佩胜
5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一、主动公开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主动公开方式(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三、主动公开期限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受理情况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受理日期;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项目概况;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7.公众参与情况;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9.听证权利告知;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项目概况;6.公众参与情况;7.拟不予批准的原因;8.听证权利告知;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曹佩胜
14个工作日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2.技术评估意见一式3份;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各2份及电子文档(由环评单位制作、填写);4.下一级环保主管部门预审意见;5.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审查意见;6.属国家和省重点控制的现有污染源企业的项目,需提交本企业年度自行监测工作方案及上一年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7.属于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交权限经济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8.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复(复印件);9、需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项目,提交听证会(论证会)意见;10、业主承诺函、环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函,授权委托书。
符合审批条件,拟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如不符合审批条件,予以退件处理,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退件通知书》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指定的窗口人员
1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强
-->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拟定《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强
-->
1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服务大厅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A区13。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
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n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n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n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n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n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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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书由谁审批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18环境影响评价书由环保局审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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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报告表的处罚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0根据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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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款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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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办理流程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04全国的环评审批办理手续都一样。 1、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你拿着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或者是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加工场地进行现场勘查。 2、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在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及时和环评公司进行沟通,以保证你的环评质量。 3、环保局委托评审。报告出来后,送给环保局,如果需要评审的话,评审完了,会提出一些意见,环评编制的人员要根据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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