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所需资料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2 09:20:07 301 人看过

需要提供患者身份证的正本复印件、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证据,以及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不予复印或拒绝提供,患者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1.证明患者身份及其亲属关系:患者身份证的正本复印件。若患者已去世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需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以便核实患者或其他人的身份。

2、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资 料 复 印 件 : 病 历 、 医 嘱 、 化 验 单 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病历、医嘱、化验单等资料复印件属于患者依法享有的病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若患者以伪造的病历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原件为由,拒绝出庭或者拒绝接受鉴定、调解,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因此,有关病历、医嘱、化验单等资料复印件的法律责任由患者承担。

患者及家属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病历资料、费用单据等证据。若医疗机构不予复印或篡改相关资料,患者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同时,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相关费用单据等也需要提交。若患者或家属无法提供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但病历、医嘱、化验单等资料复印件属于患者依法享有的病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患者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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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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