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是对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适用的法律解读。近些年来被媒体广为炒作的诸多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在审判阶段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法官没有用准、用好疑罪从无原则。法官要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和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强化公正意识,坚持相关原则,严格审理程序,坚持疑罪从无,在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一)必须培养铁面无私的思想境界
司法公正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人们敬仰铁面无私的包公,这是一种期待。广大法官要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三个自信,坚持群众路线,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牢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法谚,矢志不渝地忠诚法律,从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用好法律制度这一护身符和保护神,铁面无私、刚正不阿,不畏权势、敢于担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坚持原则、不枉不纵,自觉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不受所谓指示、权威的影响,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用足、用好自己手中的审判权,对疑罪不留余地,坚决从无,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而不懈努力。
(二)必须坚持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
一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切实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充分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二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因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而突破法律底线,作出违反法律的错误裁判。三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彻底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和做法,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充分发挥程序公正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的独立价值,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四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完善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总之,要以科学的理念指导审判实践,将上述四项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裁判中,确保刑事审判全过程严格依法进行。
(三)必须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惩罚犯罪是为了保障人权,只有依法惩罚犯罪,使侵犯人权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才能有力保护被害人和广大群众的人权。一要纠正把保障人权和依法办案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惩罚犯罪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前提,只有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切实避免冤假错案发生。二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去除浮躁司法作风,将严防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红线和底线。三要坚持惩罚与保障并重的理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观念真正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始终。
(四)必须恪守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排除偏见,保持中立、超然的姿态,不偏不倚。一要彻底摒弃法庭上的检法一家陋习。深刻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二要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权利,切实保障律师阅卷会见、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举证质证、代理辩护、死刑案件直接向最高法院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等权利。三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兼听则明。
(五)必须有效强化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一要牢固树立证据裁判意识。毫不动摇地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证据、使用证据和认定事实,不以证据以外的其他客观现象和主观推断认定事实。二要全面、主动审查证据。不仅重视审查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和有罪证据,也要重视审查对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和辩解。对于被告人或者律师提供的重要证据线索,本人无法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确保不遗漏重要证据。三要进一步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充分发挥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和查明事实的功能,及时固定证据,一般情况下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要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坚决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注重掌握物证、书证与言词证据不同的排除标准和方法,充分重视物证、书证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在排除物证、书证时要严格依法进行。对于证据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属于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或者仅是证据形式、取得手续等不尽规范的,应当要求公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说明,避免轻易启动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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