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灭失后担保会消失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2:00:26 224 人看过

1、担保物灭失不代表债权灭失去,债权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

2、如果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时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没有任何替代物,这时合同存在的基础消失,那么合同无效。

3、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律师补充: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2日 13: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主债权相关文章
  • 主债权消灭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一)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二)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
    2023-08-17
    428人看过
  • 哪种情形之时担保物权不会消灭
    担保物权不会消灭的情形为主债权不消灭,债权人不放弃担保物权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规定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是怎样规定的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实现;主债权消灭;其他情形。三、怎么判定第一债权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
    2023-03-14
    443人看过
  •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如何处理
    一、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如何处理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房屋出租后还能抵押吗实际中,能够拿去抵押的房屋要求不是很多,最必要的是本人就是该房子的主人,房产证上写的就是你的名字,如果不止你一个人的话,那在办理抵押的时候就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可以成功抵押了。所以,对于正在出租的房屋,因为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房屋所有者,就是真正的房主,那么你就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这里面一点都不关租客的事的,租客只是房子里的使用人,而不是真正的所
    2023-06-16
    263人看过
  • 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吗?
    根据以上的说明,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抵押人在抵押物灭失后是否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取决于抵押物是否是在抵押人处损毁以及抵押物灭失是否应该归责于抵押人。如果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抵押权人过失等因素灭失,且不可归责于抵押人,则不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否则需要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一、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
    2023-06-21
    272人看过
  • 抵押物灭失后责任如何承担
    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不一定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如下:1、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2、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态的价值应当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024-04-28
    481人看过
  • 质押物灭失质权人担责吗
    一、质押物灭失质权人承担责任吗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质押物的灭失,如果是由于质权人保管不善有相应过错而导致的,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质押物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事由灭失,质权人对此无过错的,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
    2023-06-27
    424人看过
  • 除斥期间届满担保物权消灭
    海南省一中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制约,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产生消灭的结果。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是一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其性质不属诉讼期间而属于除斥海南省一中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制约,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产生消灭的结果。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是一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其性质不属诉讼期间而属于除斥期间。只不过这种期间的计算方式与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挂钩而已。据此,担保物权人在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二年后主张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之所以不予支持,是由于担保物权因存续期间届满消灭,而并非是因为担保物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既然如此,作为一种除斥期间的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也就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
    2023-04-23
    455人看过
  •  担保物权在何时可以被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包括:主债权债务全部消失、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混同以及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在以下情况下,担保物权将会消灭:(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失。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是什么?担保物权消
    2023-11-14
    332人看过
  • 什么情况会导致担保消失?
    担保消失的情形:1、担保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2、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的;3、担保物权实现的,如债权人直接就担保无权优先受偿的;4、债权人自愿放弃担保物权;5、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消失的情况有哪些一种叫主体无效。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7-06
    425人看过
  • 如何处理担保合同中质押物的灭失
    担保合同中质押物灭失的处理因不同的原因,质押物灭失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因质权人的原因致使质物灭失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出质人的原因致使质物灭失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因第三人原因致使质押物灭失的,出质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质押物投保时,出质人有权要求支付保险金。质押的效力延伸至赔偿金或保险金。因征收、没收等法律原因致使抵押物灭失的,因征收取得赔偿的,质权的效力延伸至赔偿。因不可抗力致使质权丧失的,质权消灭,质权丧失的风险由出质人承担。有担保债权中的质押是什么?质押是有担保债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质押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最常见的是动产,包括法律不禁止的动产及其孳息、抵押物、附加物、赔偿金等,权利质权是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财产权。如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和股东权(质押股权)。它必须是可转让的,无论
    2023-05-31
    422人看过
  • 主合同消灭担保合同,那么主合同还会消灭吗?
    主合同消灭担保合同不一定消灭。担保合同只有在担保责任免除了才会消灭。担保合同只有在担保责任消灭后才会解除,譬如分期借款合同,一旦出现逾期,分期合同就会触发合同违约条款,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肯定不是说你不用还钱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同时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被触发生效,债权人有权继续追讨债务,而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也可能因债务人无法偿还而被触发担保人义务,直至债务还清才会完全终止。合同消灭意味着什么合同的消灭意味着合同不再存在,约定需要履行的条款不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消灭的方法1、合同免除,合同债权人抛弃债权时,债的
    2023-07-17
    437人看过
  • 债权消灭时效与担保物的返还
    近现代民法有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在法律所规定的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便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从而可以拒绝返还所欠的债务。但在债权附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担保时,对于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此等担保物权是否罹于消灭时效,进而担保物权的设定人可否请求返还标的物,不仅是学说理论而且也是各国立法上的重要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发生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债权人可否就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受债权的清偿的问题。有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论者特设本章予以研究。一德国法(一)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德国民法典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取得时效(ersitzng)作为物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法被规定于物权编;消灭时效(verjahrng)被规定于总则编,立法体例上异于法国法和日本法,而同于韩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本来,在德国法律的发展上,无论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皆
    2023-06-08
    172人看过
  • 哪些情形将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以下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一、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
    2023-06-28
    84人看过
  • 担保物权消灭法律依据有哪些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有主债权债务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主合同无效的,则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确认无效,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迷失责任。一、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是如何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因此,担保人有过错的,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即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然后再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再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为一半以下的责任较为适宜)。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
    2023-06-25
    284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主债权
    词条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更多>

    #主债权
    相关咨询
    • 担保物灭失后担保物权是否能够继承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30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
    • 担保物权有权消灭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3
      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依据法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相关规定的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
    • 融资担保抵押物灭失可起诉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2
      1、融资担保抵押物灭失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起诉。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担保物权消失的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1、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2、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当债务人到期
    • 担保物权消灭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0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