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只有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只有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件,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据悉,这是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首例以“只有住房”为由反对执行的案件。
徐、陈为夫妻,是重庆市云阳县法院贷款纠纷生效判决的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受云阳县法院委托,对许某、陈某在大足区的一套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在房屋被评估且被评估房屋未被赎回的情况下,大足区法院依法拍卖该房屋。经过三次拍卖,张某最终以31万余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2014年6月30日,张某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徐某、陈某始终拒绝搬出房屋,并对大足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大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房屋是两人唯一的房屋,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拍卖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生活必需的住宅房屋请求法院撤销拍卖的规定》。
大足法院经审查认为,徐某、陈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徐某、陈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货币债权时,申请人同意从中扣除5年至8年的租金的房屋价格变动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执行,执行标的应当是本人及其支持人,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家属以需要居住房屋为由提出的异议。本案执行人已书面同意依法从拍卖款中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据此,重庆市第一中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徐某、陈某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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