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含义是说和案件有关联影响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人员或者企业机构组织等,应该回避,不能参与到案件中来。因为法律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准则。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自古代以来便存在,只是现代法律将其明确规定到法律条例中来。根据近现代西方历史中的思想,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幸福的权利,那么自然每个人也应当享有司法公正的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也很广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参与案件各个环节的公职人员,诸如法官、警察甚至记录人员等,所有可能会妨碍影响到判决公正的人员都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实行的目的
(一)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这是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最重要的作用。公检法人员只有在全面了解到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才能依法审理和审判案件。犯罪者应得到应有的惩罚和付出相应的代价。无罪的人不应该被误判,还无罪者清白之身。司法机关的人员应当秉持此原则,在掌握全面真是的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冷静客观的司法判断。但是如果有与案件的关联的司法人员或与案件人员有着某种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处于自身的情感和利益诉求,就很有可能对案件造成误判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能够让相关人员及时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保障案件处理阶段的当事人受到尊重和公平对待
这是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是关键之处。案件诉讼不仅仅追求结果的公平公正,更应该让案件参与双方都收到尊重和公平对待。回避制度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一环。只有利益相关方都退出案件诉讼后,案件中的当事人才可能不会受到异样的眼光对待,一视同仁地进行诉讼,司法人员有义务维护当事双方均能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
(三)维护法律制度的尊严,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公平正义不能只停留于表面,浮于形式,需要以切实可行可见的方式来规范和维护。如果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案件诉讼的过程中来,司法机构和法律制度很容易失信于人,失去本应具有的权威和公信力。司法也容易陷入到“塔西佗陷阱”中来,一旦人们对此失去信任,那之后无论怎样挽回,所做的一切事情都很难再让人信服。同理,回避制度就是一个帮助司法远离“塔西佗陷阱”的重要方式。不给利益相关者机会和余地。有利于减少人们对司法机构和人员的怀疑,尊重司法判决结果和流程。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发展和完善,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
目前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有很多的种类,从法律范围、实施的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都有涉及。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回避制度仍旧不够完善,实际应用中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和建言献策来促进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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