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中的特殊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09:43:24 400 人看过

股权赠与的特殊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转让赠与财产权之前撤销赠与;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面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办理股权赠与需要的材料

1、股权标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公司最新工商电脑咨询单。

2、甲方或乙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甲方或乙方为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公司最新工商电脑咨询单、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商局出具的要求办理公证的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所有涉及到自然人及法人的,需到公证现场亲自办理。公证费:根据股权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1.2%核算,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报告中资产数额的1.2%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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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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