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其中有不少耐人寻味的新亮点,值得一解。
破解防治职业病三难三无
目前我国职业病处于难监管、难鉴定、难维权,直接原因是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三难现象反映了法规、制度和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缺陷多,也折射出政府责任不到位。三无则反映了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普遍不重视。2011年的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
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一大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应当怎样求助?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
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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