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用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13:44 66 人看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应当以补偿的原目的为基础。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安置补助费按照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人数计算征收。农业人口安置需求是将已征用耕地数量除以人均耕地单位计算得出的。每一个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是三年前被征用耕地年平均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每公顷土地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前三年的15倍,增加年平均产值。

其他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省级标准、自治区、直辖市耕地补偿安置补助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附着物、苗木征收补偿标准。

郊区蔬菜城市的征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的菜地开发基金。

按照第二款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金是不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维持生活水平。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根据国务院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二)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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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9日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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