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期间被打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介绍: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主张双重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由单位一次性给付张某32000元的调解协议。
2005年9月,日照某物流公司职工张某按照公司领导安排到港口内接货,不料刚到港口就被一伙不明身份的青年围攻,将张某殴打致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得知这伙青年与另一家单位因为业务发生矛盾,将张某误认成是该单位的职工。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张某因此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进行了赔偿。后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向所在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的经济补偿。经鉴定,张某属工伤,其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经裁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用人单位对该仲裁裁定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有义务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因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致害人虽已对张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赔偿,但不妨碍张某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工伤怎么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属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打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行刑人员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书,对被告人执行枪毙,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众所周知,在刑事实务中,故意伤害分为三种,轻微伤、轻伤、重伤。而只有轻伤和重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如将人打致耳穿孔,并导致听力受损。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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