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影响的必要性分析
1、公平的刑法价值观的客观要求
犯罪的发生通常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整个犯罪形成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若仅从犯罪人的角度研究犯罪情形并进行处罚,而忽略了整个过程里被害人的行为对犯罪发生所具有的影响力,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刑法价值观。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决定了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刑罚的轻重也有影响。如果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引发或者激化了犯罪使其更加严重。反之,没有被害人过错犯罪本来不会发生或者至少不会像现在这么剧烈。被害人的过错加重了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就更小。
2、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要求
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犯罪其实犯罪结果的产生不容质疑的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在犯罪结果已经既定的情况下,就应把犯罪人与被害人放在同等的地位上进行分析。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明确谁应对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在双方都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明确双方各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赋予被害人责任而一味追究犯罪人的过错,犯罪人定难以服罪。这样也违背了刑法通过惩罚保护社会利益的理念。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承担一定量的责任,予以告诫,使其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保持着谨慎状态,避免将之间的合法权益濒临危害。量刑要求综合平衡,既与犯罪事实相适应,又与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通过对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进行研究,可以看出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自控能力,进而提高衡量犯罪人对社会所具有的危害性,从深层次做到科学、合理量刑。
二、正确区分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和程度
1、被告人存在轻微过错的情况
在犯罪结果发生的整个过程当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能起着诱发作用,积极的促成犯罪结果的产生。因被害人有过错,但过错实属轻微,则对犯罪人可以适当从轻处罚。但被害人的轻微过错只是生活上的错误、道德上的缺失,并不足以导致犯罪,而犯罪人却将此有心利用,借此实施犯罪行为。被害人这样的过错,丝毫不能减轻犯罪人的罪责。尽管不能说被害人一点罪责没有,但尚未上升到法律所规制的范畴,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因被害人的这种极度轻微过错而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
2、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的情况
被害人的较大过错通常是指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整个犯罪发生形成过程中有着直接关系或者是故意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甚至被害人的过错与犯罪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因为各自的利益关系发生冲突,以致互相伤害。在互相伤害的过程中由于一方的不济而遭受损害成为被害人,而另一方则当然的成为了犯罪人。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考虑确定犯罪人罪责时应将被害人的过错因素考虑进去,双方按照整个事件过程中自身发挥的作用以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来承担责任。
三、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分析与解决
1、对从轻处罚的影响
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人损害行为存在一些不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仍存在一定的影响。这就认为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犯罪人进行损害行为具有一般责任。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普遍存在可见的。例如邻里之间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犯罪人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矛盾未得到妥善解决,日益激化造成悲剧,等等。
上述情形中,被害人的先行为或许存在各种各样的缺失,对犯罪人造成精神上的刺激,但被害人的行为只能作为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并不直接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此种情况下,犯罪人采取犯罪方式解决问题则可责性降低幅度极低。但考虑到被害人的先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则在量刑中可以作为酌情考虑这种轻微过错的程度而予以从轻处罚
2、对减轻处罚的影响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人的损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减刑。被害人主观上有重大的过错,并直接导致犯罪人实施损害行为就应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全面的分析。若被害人在犯罪人实施损害行为之前因为故意或过失而使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收到重大的损失,我们不能够要求犯罪人时刻保持着自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那么被害人也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了犯罪人占主要地位的犯罪过程。例如被害人与犯罪人发生争执引起双方相互攻击斗殴,则犯罪人的所应受到的谴责性大大的降低。在主观上,被害人应具有严重过错或过失。客观上,被害人的不法行为或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足以引发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最后,被害人的先行为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对免除处罚的影响
被害人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负完全责任,加害人完全不负责任,也就是正当防卫权的体现。例如被害人欲持刀杀死犯罪人时,被犯罪人发现引起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害人头部撞伤,抢救无效死亡。在此种情形中,被害人作为最初的犯罪人而被最初的被害人反击,在各种情况的作用下演变为最终的被害人。犯罪人的谴责性大幅度降低,责任完全归咎于被害人,则犯罪人的行为情节完全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自然应免除处罚。
在长期的司法过程中由于没有立法作为强有力的依据,案件调查审理中只顾收集犯罪人的犯罪证据而忽略了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的因素。案件的全貌难以得到体现致使案件审理出现弊端。犯罪者对自身行为的的性质得不到正确的认识,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教育改造也得不到理想的效果。司法者未完全认识案件事实,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正确的判断,不能正确量刑。执法者因为量刑情节被忽略,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难以服人,达不到教育稳定的效果。所以我国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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