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14:17 75 人看过

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004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儿子黄某某。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

发表于:2009-12-0219:32:42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4日电(记者方益波)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儿子。

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

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

2004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儿子黄某某。

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

毛某认为,黄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尚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的儿子名下,实际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目前又迟迟不肯归还自己的欠款,明显已经损害了他的利益,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和吕某将房子无偿转让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吕某的行为显然属于赠与,且因房屋产权所有以登记为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在2004年6月,即黄某和吕某的赠与行为实际完成于2004年6月,与毛某的债务纠纷则发生于2003年12月,此时赠与行为尚未完成,黄某和吕某应当明知赠与行为可能会损害毛某的利益,而且事实上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毛某的利益,故作出上述判决。

欠债还要“赠房”浙江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

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儿子。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004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儿子黄某某。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毛某认为,黄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尚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的儿子名下,实际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目前又迟迟不肯归还自己的欠款,明显已经损害了他的利益,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和吕某将房子无偿转让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吕某的行为显然属于赠与,且因房屋产权所有以登记为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在2004年6月,即黄某和吕某的赠与行为实际完成于2004年6月,与毛某的债务纠纷则发生于2003年12月,此时赠与行为尚未完成,黄某和吕某应当明知赠与行为可能会损害毛某的利益,而且事实上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毛某的利益,故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5: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欠款相关文章
  • 法院判决行政执法违法会撤销行政行为吗?
    一、法院判决行政执法违法会撤销行政行为吗?1、法院判决行政执法违法不一定会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2、对法院行政判决决定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
    2024-01-09
    95人看过
  • 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撤销权?
    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房屋赠与没有合同赠与行为是有效的吗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因此要是当事人进行了房屋赠与而没有具体签订书面合同的话,那么这时的房屋赠与行为一般是认定为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3-07-07
    133人看过
  •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应该怎么办
    一、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应该怎么办法院如果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必须对同一事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而且还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二、如何撤销民事已生效的判决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自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是不能通过申请撤销的,如果你上诉了,该判决就不会生效。三、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1、拘束力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
    2023-06-18
    70人看过
  • 将房屋赠与他人后反悔法院判决准许撤销遗赠协议
    一位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83岁老人,在回江苏省南京市探亲期间,将自己一处房产赠与他人,不久老人开始反悔,并于今年3月将受赠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自己签下的遗赠协议。8月7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原告李老太16年前去美国随女儿共同生活,早已获得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本案的被过滤广告两名被告则是一对年轻夫妻,女方是李老太的侄孙女。2005年7月,原告在南京探亲期间生病,得到两被告的照顾。同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经协商,以原告为遗赠人,两被告为受赠人,签订了一份《遗赠协议》,将坐落在南京市马台街的一处建筑面积为126.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受赠人。今年3月7日,李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当时系病中头脑糊涂,被告预设陷阱,采取欺诈、哄骗手段诱使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当初签订的《遗赠协议》。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遗赠协议》是当时经协商慎重签订的,表达了双方一致
    2023-04-23
    74人看过
  • 哪些行为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一、哪些行为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二、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一方的签字有效吗赠与合同只有一方签字,原则上无效。赠与,是一种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只有一方有赠与的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当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一方签字的,只表明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合同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但就无法从书面合同上判断受赠人是否愿意接受赠与,合同就不能对受赠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认定整个赠与合同无效。毕竟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如果经赠与人同意,受
    2023-05-03
    300人看过
  • 被撤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什么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的依据是当事人提交上来的案件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2023-08-06
    125人看过
  • 赠与行为的几种可撤销情况
    一、赠与行为的几种可撤销情况赠与行为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1.赠与物权利没有转移,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2.受赠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二、赠与行为是单方行为吗属于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
    2023-09-13
    328人看过
  • 余姚市妇幼保健院
    法律综合知识
    联系地址:余姚市杜义弄56号联系电话:0574-62674501服务内容:主要针对妇产科、儿科,提供医疗、保健、教学、预防、急救、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上班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乘车路线:乘坐202路至杜义弄站;乘坐102路至学弄站。
    2023-11-29
    277人看过
  • 首用撤销权要法院撤销判决
    老伴陈女士因房屋买卖纠纷惹上官司,然而一审二审中刘大爷均未作为涉案房产共有人参与诉讼,刘大爷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今天上午,刘大爷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马强律师告诉记者,二中院已受理此案。据悉,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案外人提起撤销权之诉。何女士起诉称,2012年6月,她与陈女士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91.5万元的价格购买陈女士朝阳甘露园的一套房产。但此后陈女士书面要求解除合同,她要求法院判令陈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等。刘大爷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他提起反诉,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他对老伴自行卖房一事不知情,要求法院判令买卖合同无效。今年3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陈女士称该案存在阴阳合同及虚假网签,上诉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刘大爷认为审理程序违法,向二中院提起撤销
    2023-04-23
    307人看过
  • 赠与行为以离婚为目的是否可撤销
    以离婚为目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因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合同,一经公证就已生效。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诚合同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法律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一般是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划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离婚后的农村自建房赠与是否有法律效果农村离婚自建房可以赠与,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经公证部门办理赠与公证;2、必须是赠与人有合法权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3、如果该房屋为共有房屋,需经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记录;4、赠与
    2023-03-26
    279人看过
  • 揭秘赠与行为的3种撤销方式
    赠与行为可以撤销的3种情形,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行为可以进行撤销: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但是受赠人不履行的;3、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有约定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房子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房子的赠予行为能否撤销可以的。(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3)房屋赠与合同是
    2023-07-07
    473人看过
  • 民法典行为人撤销赠与合同需要多久
    一、民法典行为人撤销赠与合同需要多久民法典对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
    2023-04-12
    216人看过
  • 拆迁安置房赠与撤销法院受理后多长时间能判决?
    一、拆迁安置房赠与撤销法院受理后多长时间能判决?在房屋赠与撤销案件中,决定判决时间的因素主要包括案件的复杂性、审理程序以及法院的工作效率等方面。若案件较为简单,事实明确,法院可能在数月内做出判决。若案件复杂或涉及法律问题众多,则可能需更长时间。具体而言,案件的复杂性、审理程序、法院的工作效率、证据收集与交换以及法定期限等均可能对判决时间产生影响。例如,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判决可能会更快得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若双方能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亦有望缩短审理时间。对于某些特别复杂或重大的案件,可能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这将进一步拉长判决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
    2024-07-28
    364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一、行政诉讼如何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如果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也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决定有哪些效力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2023-06-29
    319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债务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欠款
    词条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欠款
    相关咨询
    • 法院判决了,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08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行政行为法院判决撤销包括了什么行为?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4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的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
    • 法院撤销执行判决书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0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法院撤销执行判决书
    • 民法典规定如何撤销赠与行为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3
      撤销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及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
    •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是哪些意思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8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