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转让如何登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32:01 66 人看过

集体土地的流转如何登记

土地流转应当向土地管理局登记。通过转让、交换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后,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经用人单位批准。在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同意,转让合同就不能被视为有效。对此,承包者没有任何应对措施,影响承包者转让权的行使。这一规定是否应当废止,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和农业生产自主权,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自由流转。否则,将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相冲突。多数人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承包人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应当无效。这是由发包人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地位决定的,发包人依法干预不影响承包人依法自主,不影响承包人依法对承包地的控制权,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并非限制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自主权,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承包经营权的利益,落实农地保护政策。因此,只要转让不损害承包人利益,不损害耕地保护政策,即使发包人不同意,转让合同也应视为有效。在实践中,判断转让合同效力的主要依据是考察发包人不同意的理由是否合法。发包人不同意转让的主要法律原因是:承包人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转让合同违反自愿原则;改变农用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不具备农业生产能力等,转让期限超过合同期剩余期限的,超出部分无效,不是整个转让合同。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不同意或者迟延陈述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当然,现行法律将受让人的资格严格限定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这是不合适的。

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土地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业占用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承载保障承包人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功能。仅作为承包商所有财产权的一部分。像其他可以自由处置的财产一样,它没有特殊而神秘的地方,无论业主是不是农民,都不会损害原承包人的利益。同时,向农民以外的人转让土地,不会损害我国的土地基本政策:根据少地多人的基本国情,严格控制农用地的使用。只要农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损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就不会危及我国的农地政策。而且,开放土地流转主体,有利于承包人实现产权,有利于农业用地向技术能手和大户集中,有利于工商业回归农业,从而对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没有明确禁止其他受让人。关于受让人的规定不应理解为限制性规定,而应理解为对实践中常见的主要受让人的概括。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不应以非农民为理由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上述内容是对“集体土地转让如何登记”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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