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被判六月内清算不见不散茶餐厅
近日,因茶餐厅被吊销、生效判决无法继续执行、货款一拖再拖而将不见不散茶餐厅股东导演冯某某和王某某告上法庭的菜商拿到了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依法判令冯某某、王某某对北京不见不散茶餐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原告傅先生诉称:我与王某某、冯某某共同投资入股的北京不见不散茶餐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见不散公司)有经济纠纷。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执行,不见不散公司已给付我欠款16.5万元,其余欠款75,489元及诉讼费用尚未执行。然而,不见不散公司已于2004年10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进行清算,致使我的剩余债权一直未能实现。为此,我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和冯某某立即对不见不散公司进行清算。
庭审中,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们已从2005年5月25日开始清算不见不散公司,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但由于没有找齐资料,目前清算尚未成功。
而冯某某的代理律师则称:冯导虽然是不见不散茶餐厅的股东,但从未参与过餐厅的实际经营。现在茶餐厅的清算工作已经在积极地进行中,同时,冯导也愿意配合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5日、6月7日、6月14日的《国际商报》分别刊登了不见不散公司的清算公告,内容是:不见不散公司已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王某某等同志组成,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债权。该公告落款日期为2005年5月19日。
当庭,王某某与冯某某提出公告中所述的清算组系由该二人组成,现尚未清算完毕,原告主张的欠款尚没有纳入清算。原告傅先生则表示,他并不知晓公告事宜,公告发布日之后,不见不散公司还陆续偿付过欠款。
最终,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于2004年10月做出吊销不见不散公司营业执照,责令股东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决定。对不见不散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条件、约定条件均已成就,股东王某某、冯某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职责。虽然不见不散公司已于2005年5月发布清算公告,但公告的内容并不详尽,没有记述具体的申报地点、申报方法等。不见不散公司发布清算公告前后并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该债权人。由此应认为不见不散公司股东并未严格履行清算职责。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与冯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北京不见不散茶餐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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