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打破租赁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2:40:27 412 人看过

[租赁合同知识]买卖并不打破租赁与财产保全制度的竞合与冲突。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的正确运用,可以对有效法律文件的执行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创造条件,对保护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加强财产保全力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财产保全也是一项以保护当事人财产权利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有时会与不违约租赁产生竞争或冲突。例如,如果同一标的物上既有财产保全又有租赁,则两者在效力上会发生冲突。如何处理这一冲突,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从“买卖不违反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行为发生后,合理地说,也应当适用“买卖不违反租赁”。但如果按这种方式进行,法院将无权查封。因此,关键取决于哪个先建立。在保全前存在租赁的,在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当然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承租人不能预见租赁财产将被保全和解除在未来被封存。租赁后有保全的,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保全封存的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不适用于债权人,但债权人同意的除外。由于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出租房屋可以变卖,但仍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承租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租赁物被查封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由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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