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
浅议工商行政处罚文书的留置送达
在工商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许多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都必须经过送达程序告知当事人后才能生效。
送达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环节,是使任何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生效的必要环节,也是监督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程序。此程序如有瑕疵就可能导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凡未依法送达的文书,均不能对当事人生效。对行政处罚文书来说,只有当文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该文书方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工商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送达程序。
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其中,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文书的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且缺一不可:必须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文书;送达人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接受送达人的邀请,其他见证人也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增强送达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送达工作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执行公务的行为,拒不签收工商机关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的行为和受到邀请而拒绝到场协助留置送达的行为,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加以约束。如果法律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不但可以增强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可以大大减少送达中的拒收现象和留置送达中的拒绝协助行为。
针对留置送达中的拒收现象和拒绝协助行为,笔者有以下建议:
用摄像或拍照的方法对送达过程进行影像留存。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遇到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文书的情况,可以用拍照或摄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拍下来,制作成照片或音像资料存入案卷。在拍照、拍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准确全面,不仅要记录送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特别要对送达现场建筑物的主要特征、送达的具体过程、接收人的体貌特征、接收人是否接收等事项进行详细记录,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当时的情形。
扩大见证人的范围或者取消见证形式。送达时可邀请当地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到场,或者邀请法律事务所或司法所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员到场,对拒绝接收行政处罚文书的过程予以记录。上述送达方式所产生的费用可列入行政经费支出。
适当扩大代收人的范围。如果在应送达地不能遇见受送达人,应把代收对象的范围适当扩大。当受送达人为自然人时,代收人不要仅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密切联系理论运用到送达程序上来。代收人的范围可扩大到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物业管理部门、亲戚、邻居、同事或朋友等。当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可向在该单位工作的人员送达,也可要求该单位住所地的物业管理部门代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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