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1:13:34 443 人看过

挤占、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

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无论是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将上述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还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某贫困乡镇将扶贫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虽然是公用行为,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最新专项资金借贷合同通用版

<p>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p>

<p>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______万元,其中自筹______万元,其它_______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贷款_______万元。</p>

<p>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_______万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p>

<p>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p>

<p>购置设备_________台(套)_________万元;</p>

<p>土建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___万元;</p>

<p>其它__________万元。</p>

<p>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p>

<p>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______年___月___万元、______年___月___万元、______年___月___万元、______年___月___万元、______年___月___万元、______年___月___万元。</p>

<p>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p>

<p>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________万元,</p>

<p>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________万元,</p>

<p>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________万元,</p>

<p>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________万元,</p>

<p>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________万元,</p>

<p>6.其它资金________万元。</p>

<p>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____%</p>

<p>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p>

<p>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p>

<p>借款方(单位)____(公章)         贷款方(单位)____(公章)     保证人(单位)___(公章)</p>

<p>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p>

<p>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p>

<p> </p>

<p> </p>

<p> </p>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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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1日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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