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设施范围包括哪些?
配套设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一般包括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指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规划范围外的配套,如商业、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配套。
配套设施或称房屋相关设施,从其与房产的财产权属关系上可作两类区分。
1、商品房小区范围内的配套设施,或称之为区内私有配套,其权属性质应属房产小区共有共用的私产,如小区内的电梯、绿化、道路等。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属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由专有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内配套应属小区业主共有所有权所及于物业范围。
2、商品房小区范围外的配套设施与条件,如公交线路、商场等,可称为周边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产区域安排而统一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区位条件,但权属上并非归于房产小区附属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权属。以上区内私有配套和周边公共配套与房产均有使用功能与房价上的关联,其在合同里如何约定,决定了相关合同责任的处理。
二、房屋设施质量出现问题怎么办?
1、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终责任。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2、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3、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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