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上午,根据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行非审字00033号执行裁定书意见,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有关部门,在县法院的配合下,依法对徐某某位于庐城镇岗湾片区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腾空搬迁。
被执行人徐某某的房屋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城中西路157号,自2010年征收工作启动以来,镇、社区以及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多次上门做工作,解释相关拆迁补偿政策。但该户始终坚持其不合理补偿要求,致使拆迁协议一直无法达成,严重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延误安置房建设工期,损害其他已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2013年8月20日,拆迁人依法向县住建局申请行政裁决;2013年8月31日,县住建局依法作出裁决,要求该户于15日内自行搬迁,但该户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裁决;2013年12月3日,县住建局再次向该户发出催告通知书,该户仍然拒绝履行行政裁决;2013年12月20日,县住建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4年3月10日,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户房屋拆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庐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上述期间,镇、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坚持上门做工作,宣传解释相关政策,仍未获得该户理解支持。2014年11月13日,县住建局向该户致信,要求5日内依法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将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意见组织实施强制拆迁,但仍遭该户拒绝。在屡次做工作未果、迟迟无法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2014年11月20日,县人民政府在该拆迁区域依法发布公告,要求该户于3日内履行法院裁定,否则将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意见强制执行,该户依然不愿履行。
鉴于以上情形,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司法强制执行方案,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公证部门的全程公证下,工作人员认真地对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登记清点,之后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拆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裁定书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2、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事实上,不管是民事裁定书还是民事判决书,执行时效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写的很清楚,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从法律文书中标注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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