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国家加强立法,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2父母要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来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3个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要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很好保护,
应该加强:
1家庭保护;
2学校保护;
3社会保护;
4司法保护;
5自我保护。
东营区法院创新机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保护,不断创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创新事前预防机制。每年选派优秀法官到全区中小学校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师生参观青少年法律学校、圆桌审判庭,旁听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创新法制教育模式,举办模拟法庭,由学生模拟担当审判员、书记员等,将教育模式由灌输型变为参与型。
二是创新诉讼审理机制。强化调解结案,始终把调解作为涉少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调查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并形成报告,为法院量刑提供参考。推广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况下,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
三是创新后续帮教机制。努力实现少年审判与社区矫正的无缝对接。推行定期回访制度,对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定期进行沟通交流,运用社会综合力量帮助其早日改正。实行前科封存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档案加盖秘密印章,不对外公开查询,为未成年犯罪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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