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指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01:06:23 162 人看过

一、什么是指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拍卖要通知抵押权人吗

拍卖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

关于在拍卖过程中是否需要通知抵押权人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另外,根据《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日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三、抵押权人是否可以对抗法院查封

抵押权人可以对抗法院查封。

抵押权人在取得执行根据后可以申请执行,但法院的强制执行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如当事人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可以主动强制执行。

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无法实现的导致发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的。抵押权人未取得执行根据的,法院可以依照申请查封人的申请,对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拍卖的价款要留足抵押权人应该取得的份额,差额留给申请查封的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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