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1:56:00 15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提出申请:

1、因为活动的形式、规模等原因确实需要临时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

2、本县没有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但有较多信教公民确实需要临时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

3、原宗教活动场所因建筑物损毁、维修等原因,暂时无法安排宗教活动而需要安排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

二、办理材料

遵守政府规章制度,符合本宗教教义教规

召集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提交申请时,由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申请人;在华常住证明应加盖证明人签章;申请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委托书要有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要保证周围居民、单位不持异议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应附周围居民意见及签名

拟申请地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提供方要加盖公章

简要说明

申请书要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惠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惠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做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证件发入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惠来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关于的通知》(2011年)

第四条认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由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应经当地宗教团体同意。拟设立地的县(县级市、区)无相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可由拟设立地的地级以上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地级以上市无相应宗教团体的,可由相应的全省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申请的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三十三条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进行,并且应当由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人员主持。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外国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可以邀请本省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宗教仪式。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当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或者在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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