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32:38 172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整治违法用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违法用地行为仍时有发生。为落实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3号议案,惩处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惩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用地行为

(一)对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并以“定金”、“地价款”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牟取暴利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以项目开发为名,违规圈占农用地、破坏种植条件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三)对擅自将工矿仓储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用于商业、餐饮、房地产开发,或者以出租、联营联建、入股等方式,将划拨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牟取暴利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违法用地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重破坏土地资源和城市景观的,必须从严从重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严禁下放土地审批权,禁止任何规避法定审批权限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用地行为。

加强对农用地的管理和保护。各项建设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因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不得隐形交易。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出租的,房屋所有人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三、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合力整治违法用地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责任,形成预防、制止和惩处违法用地的合力。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依法保护土地的目标责任制。凡辖区内发生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基本农田的土地犯罪案件以及全国曝光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年终考评不能评为先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违法用地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要加强巡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巡查手段,确保巡查效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将违法用地制止在始发状态。对重大的违法用地案件应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强化对违法用地行为的舆论和社会监督。应建立与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工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要按照《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监察机关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不力或者不作为、滥作为的,要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的意识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披露;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意识,消除少数人存在的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观念,形成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整合规范市级土地执法机构和队伍,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要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城郊各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精干人员,为开展土地管理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切实发挥土地执法机构和队伍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1998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上半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都有了极大改善,在土地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改造和治理整顿步伐,全面推进土地有偿使用进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今年后三个月时间,依法征收各项土地费(税),做到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力争今年全市实现一亿元的地产收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土地费(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土地费(税)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1、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确定的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列入本次土地费(税)征收范围。2、重点是政治、经济、文化、工业中心和城市居民点应实行有偿使用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深入进行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不少地区粗放用地观念根深蒂固,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我省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据预测,到2040年,我国耕地将突破承载极限,而我省有可能比全国提前5-10年。土地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事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大措施,落实责任,为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
    2023-06-10
    123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管理,通知如下:一、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市规划局要组织通信、信息、部队、公安、交管、有线电视等各有关部门及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用户长远需求,组织编制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规划,并按规划确定的发展规模,进行地下弱电管网规划设计,满足长远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今后原则上不再单项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项目。二、由河北鑫汇隆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组建的合资公司作为唯一的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单位,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三、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涉及的道路、绿化及其他基础设施的赔偿,按照恢复现状和成本计价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共同勘测核定。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城管、园林、物价、财政等
    2023-04-22
    148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整顿用地秩序和规范土地市场,市人民政府已于6月16日发出《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查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告》(甬政告〔1997〕5号)和《关于切实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工作的通知》(甬政发〔1997〕115号),全市各地先后组织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为确保土地大清查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依法处理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
    2023-06-10
    253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土地地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适应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强化土地资产管理,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1993年6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对我市城镇土地普遍进行地籍调查。二、凡使用城镇土地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地籍调查工作,依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和有关证件,出席指定土地界址。三、凡我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城区内的土地使用个人和城区内规划区外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各县(市)、郊区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本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登记工作,不得越权进行土地登记。四、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以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如实填报土地申请书。土地
    2023-06-10
    277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
    近来,我市城乡结合部及一些“城中村”的农村建房中出现了在原房上任意加层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景观,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为了遏制农房建设的无序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管理,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本通告所称农房是指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盖的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二、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通告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农房现状登记,其中呈贡新城管委会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到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
    2023-04-22
    202人看过
  • 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格执法审批土地加强耕地保护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1992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1992]34号)下发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越权批地,多头批地仍时有发生,加之乡镇企业用地不批自用,少数地方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较多,导致一些地方种植粮棉油耕地面积下降过快,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6号文件中关于“切实保护好耕地和粮田”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米袋子”、“菜篮子”提供稳定的耕地保障,现就加强非农业用地审批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各地凡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的文件
    2023-06-10
    377人看过
  •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区土地统一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土地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凡在城市区内从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城开发建设与旧城改造用地实行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区内从事各项建设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区内各类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征用农民
    2023-06-10
    194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用地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工业园区,下同)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益。各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要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生产性项目的用地比例。在开发区外,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且规模较大的企业确需增资扩建外,原则上停止审批新
    2023-04-22
    159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供应的管理,控制经营性用地总量,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通知如下:一、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域总体规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市场,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二、上述地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面积超过100亩(含本数、下同)的,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告出让,报批提供的材料为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规划条件,属新增用地的,需提供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各区县根据出让工作
    2023-06-10
    413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市政府决定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对象和认定标准对市内六区范围内划拨土地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治理。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均属于治理对象:(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将土地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出租的。认定标准:土地或房屋的现状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相同,但实际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均为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或出租。(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认定标准:没有经过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或房屋的现状已经用于商业、办公、住宅经营性活动,且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不相同的,均为擅自
    2023-04-22
    340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既是宝贵的资源,又是重要的资产。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管好、用好每寸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规范土地市场,不断强化土地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功能。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报告近几年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耕地锐减的势头得到遏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土地市场迅速启动。但是,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有些地方保护耕地不力,出现了越权多头批地现象;有些地方土地市场发育不良,地产流失严重,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问题,报告如下:
    2023-06-10
    334人看过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妥善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的作用,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各县(市)区、乡(镇)要按照《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法解决本辖区范围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为行政复议机关,主任由分管农业的副县(市)区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乡(镇)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担任,委员由经管站、林业站、水利站、畜牧站、审计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乡(镇)经管站负责。二、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书面申请,受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受案范围包括:发包方就开发
    2023-06-10
    422人看过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实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05]10号),更好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搞活土地资产经营,加强土地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土地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市土地资产经营状况愈来来愈严峻,土地经营效益大幅度下降,不仅严重影响了土地出让收入任务的完成,而且也影响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是政府可支配的最大的国有资产,只有经营管理好土地,政府才能更好地履行建设和管理城市的职能。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既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科学利用土地资源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土地市场,增加土地收益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
    2023-04-22
    36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当地人民政府如何处理违法征地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27
      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征收土地的程序有: 1、拟定征地方案; 2、审查、报批及批准; 3、征地方案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
    • 政府强征集体土地违法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鉴定征地是否违法比较复杂强征也有合法的只要该做的都做到就不算违法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征收时必须经集体组织同意也就是村里开个会大家集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没开这个会或者表决没通过那强征属于违法当然即使开会了表决也通过了..。
    • 处理武汉市江岸区交通违章的地方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03
      江岸生产大队车员分店。地址:江岸区和谐街特1号竹叶山中环商贸城二手名车广场3楼。电话:8228659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1、当事人有违规行为。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通称的违反行为。如果没有违规行为,就不是交通事故。2、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交通规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无违规行为或有违规行为,但违规行为与交通
    • 土地被政府征用还耕地违法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5
      据你所述,该征地行为存在违规行为。根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需要国务院批准,且不得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建议当面咨询解决问题。
    • 岳阳市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4
      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