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整治违法用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违法用地行为仍时有发生。为落实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3号议案,惩处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惩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用地行为
(一)对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并以“定金”、“地价款”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牟取暴利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以项目开发为名,违规圈占农用地、破坏种植条件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三)对擅自将工矿仓储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用于商业、餐饮、房地产开发,或者以出租、联营联建、入股等方式,将划拨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牟取暴利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违法用地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重破坏土地资源和城市景观的,必须从严从重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严禁下放土地审批权,禁止任何规避法定审批权限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用地行为。
加强对农用地的管理和保护。各项建设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因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不得隐形交易。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出租的,房屋所有人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三、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合力整治违法用地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责任,形成预防、制止和惩处违法用地的合力。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依法保护土地的目标责任制。凡辖区内发生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基本农田的土地犯罪案件以及全国曝光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年终考评不能评为先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违法用地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要加强巡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巡查手段,确保巡查效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将违法用地制止在始发状态。对重大的违法用地案件应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强化对违法用地行为的舆论和社会监督。应建立与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工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要按照《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监察机关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不力或者不作为、滥作为的,要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的意识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披露;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意识,消除少数人存在的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观念,形成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整合规范市级土地执法机构和队伍,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要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城郊各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精干人员,为开展土地管理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切实发挥土地执法机构和队伍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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