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现将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下列证据事项通知当事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一)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工作单位等证据材料,户籍、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提供工商登记或者法人登记证明。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的,应当证明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数量
(2)劳动仲裁请求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愿书》
(3)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或者通知书
(四)原告收到仲裁文件时间的有关证据
(一)劳动者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声称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材料
(2)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劳动者已经领取工资
(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无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记录上提供证据。(5)双方都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提供劳动者一般加班的证明,(七)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的,应当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并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职工公布
(九)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伤实际赔偿的证据
(十)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到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当证明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证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成立
(四)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的,应当提供工伤事实和工伤认定、伤残程度、认定时间等证据,住院治疗的起止时间和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以及所需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安装康复设备的证明和费用
(5)女工主张“三期”(怀孕)权利的,分娩和哺乳),应证明“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是否有晚育,难产、独生子女证明
(6)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4.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根据自己的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提供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劳动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证明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证明,不提供证明的,视为放弃证明权;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证明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重新申请延长,是否准许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
7.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调查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和需要证明的事实。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管的、人民法院按照职权移交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9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通知的要求提起诉讼。
10.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举证,当事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依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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