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优惠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需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政策优惠注意事项
1、每月都会计算残疾职员比例
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经认定的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2、残疾人实发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没有退税优惠
对于残疾人因当月缺勤或其他原因,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后,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能参与计算残疾职工人数和计算比例。若因生病请假,有医院病假条的不在此范围,仍可参与计算残疾职工人数和计算比例。
3、可以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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