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申领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原件是法定的要件之一。”对于登记部门收房本的原因,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了“法定”和“必须”这两个“关键词”。
国土部门说法
由登记部门收回房本原件进行登记“法定且必须”
“申请人在申领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原件是法定的要件之一。”对于登记部门收房本的原因,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了“法定”和“必须”这两个“关键词”。
他说,针对不动产登记事宜,《民法典》在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而在随后的第二百一十七条,界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同时,第656号国务院令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的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要求申请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但记者发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中,第二百零九条标注了“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对此,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可因特殊情况提供复印件的申请材料主要指除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外的相关材料,“比如说一些其他单位所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等。”
“民法典明确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底是什么,它包含了曾经的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而条例与细则明确要求了申请人在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必须提供这些原有的证件,且是原件。”该负责人说。
交易确认单,并非登记工作的要件
那么,对于房管局关于“凭‘交易确认单’,即可办理登记业务”的说法,登记部门怎么说?
“对于登记部门来说,‘交易确认单’只能视为完成房产交易的证明材料,而不在登记部门的登记工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之列。不动产尤其是房产,对百姓而言关系重大,我们只能依法依规办理。”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在两种并不完全统一的声音中,记者查到了一份由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曾于2015年下发的《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的文件,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要“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
两部委要求省级上述部门要将房屋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房屋登记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拆分房屋登记职责。与此同时,还要求做好资料移交与共用,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按照《民法典》、《条例》和《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意见》中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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